樊雷,男,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硕士,专职律师。现担任安徽省不锈钢商会、合肥市乐清商会、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飞琴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社会职务】
樊雷律师兼任下列职务或工作:
1、合肥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2、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公议员(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聘);
3、合肥市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团律师;
4、合肥市涉法涉诉信访中心接访律师;
5、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联络员;
6、合肥市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律师;
7、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家园社区律师、金寨南路社区律师;
8、合肥市(法律服务)注册志愿者;
9、安徽农业大学涉外经济学院兼职教师。
【学术论文】
《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监护问题探析》《同居法律问题研究》《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研究》等。
【擅长业务】
1、代理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具体包括:借贷、担保、租赁、买卖、承揽、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离婚、继承纠纷等;
2、受聘担任个人或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3、刑事辩护、代理;
4、起草、审查各类法律文书,如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书、申请执行书及合同书、协议书(含离婚协议书);
5、向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联系方式】
手机:157 5515 2239(微信同号)
固话:(0551)62836148
邮箱: fanleilawyer@163.com
微博:http://weibo.com/FanLeiLawyer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望江路交口汇鑫大厦A座9楼
【经典案例】
樊雷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各类案件200多件,现节选部分案例如下。
(一)民商事案件
1、戴某某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机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300万元
案件结果: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支持我方的主要观点。
裁判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唐某某诉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35万元
案件结果:调解(达成付款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陈某某诉合肥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14万元
案件结果:胜诉
裁判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陶某某诉魏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11万元
案件结果:胜诉
裁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刘某某诉合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84万元
案件结果:胜诉
裁判依据:《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6、刘某某与张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申请再审)
审理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支持申请,裁定再审(提审)
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7、泾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傅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审理机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52万元
案件结果:支持我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3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8、许某某与无锡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审理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59万元
案件结果: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王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28万元
案件结果:胜诉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二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0、合肥市某某不锈钢材料经营部诉南京某某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标的金额:53万元
案件结果:调解(达成付款协议)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刑事案件
1、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公诉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机关: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李某某等贩卖毒品案
公诉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审理机关: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审理机关: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法律援助案件(公益/无偿)
1、罗某某(贫困人员)诉安徽某某楼餐饮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结果:调解(达成支付劳动报酬协议)
2、吴某某(贫困人员)与马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3、高某某(农民工)与合肥市某市容环卫服务中心工伤赔偿案
审理机关: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件结果:胜诉(赔偿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