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正常在公司安排的宿舍居住,下班后去十多公里外的一朋友处聚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原告高女士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对其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今年40岁的高女士在南通一家纺织公司工作,系河南省来通务工人员,平时正常在公司内吃饭,并在公司安排的职工宿舍居住。2013年9月18日19时许,高女士下班回宿舍洗漱后,前往十多公里之外的一朋友暂住地吃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受伤,公安机关认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高女士于2014年3月份以流动党员身份向朋友暂住地所在村村委会缴纳了党费,该村委会在未核实的情况下,应高女士要求出具了一份事故发生期间暂住在该村的情况证明。
随后,高女士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高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如东县法院一审认为,在公司已安排宿舍的情况下,高女士没有必要也不太可能选择一个距离工作地较远的地方作为暂住地。高女士未提供其他证据,仅凭村委会未经核实而出具的书证,无法证明其暂住该村的事实。高女士从公司宿舍去朋友处的路线不能视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在此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职工往返于不确定的、非经常性的吃饭住宿地点的途中,因缺乏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必然联系,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否则将不适当地加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工会新闻
编辑:王波律师(手机/微信:182 5512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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